工资单拆解台

社保与住房公积金:个人扣多少、单位缴多少

“五险一金”指什么,工资单为什么对不上

“五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并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也明确,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工资单的个人扣款段通常主要呈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工伤、生育保险虽然属于“五险”,个人却不缴费。单位承担的部分另行缴纳,不应混入员工的个人扣款合计。

每一项按什么基数计算

五险一金的通用计算口径是:个人缴费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乘以适用费率。不同项目使用的基数名称并不相同。

  • 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这里的分母是“本人缴费工资”。8%是该文件写定的目标比例,不能据此倒推出单位缴费比例;单位部分另行计算,具体单位费率不能从该个人比例推算。
  • 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缴费率控制在6%左右。原文同时写明,缴费率可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所以2%和6%左右都是文件基准,不是永远不变的固定比例。
  •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六条的条例基准,是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缴纳,比例分别为2%和1%。后续阶段性政策改变了执行口径,因此这两个比例只能作为条例基准,不能直接当作当前个人与单位比例。
  •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个人不缴费,因此不存在个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 生育保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明确个人不缴费,也不再单独计算个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单位部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不再作为工资单上的个人扣款。

对于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现有国家条文分别使用“本人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收入”和“本人工资”作为分母。这些是计算口径名称,不是一套全国统一的申报金额。具体核定方法、基数上下限及当期费率,应以当地规则为准,不能用应发工资直接代替,也不能从比例反推基数。

住房公积金为什么单独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和单位均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再分别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也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5%是下限,不是要求所有单位统一采用的唯一比例。

为什么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比例表

现阶段国家文件给出的数字,性质并不相同:养老8%是目标比例,医疗2%和单位约6%是可调整的基准,公积金5%是比例下限。失业、工伤保险还受到阶段性降费政策和行业差别费率影响,不能把这些数字拼成一张永久有效的全国统一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具体缴费基数上下限、失业和工伤的具体档次费率,以及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当地统筹口径确定。需要查询这些会变化的数据,请到 quanguo.help 查看当地口径,本页不列具体数值,以免政策更新后失效。

阶段性降费不能当成永久比例

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同一文件还规定,单位及个人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该文件同时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人社部发〔2024〕40号又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这个期限同样已经届满。因此,失业保险个人比例不能长期照抄1%,工伤保险也不能照抄某次降费期间的数值,实际执行应以当期政策和当地口径为准。

工资单上的个人合计与个税基数

工资单中的个人部分合计,是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扣款的汇集,不是单位缴费合计。核对时,应逐项看基数、费率与扣款,再区分个人承担和单位承担;单位承担部分不在员工工资的个人扣款段体现。

这些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进入实发工资前的扣除段,并会同时降低个税计税基数。不能把应发金额直接当作个税计税基数,也不能先算完个税,再把这些扣款当作第二次扣减。具体税前扣除规则应结合个人工资条逐项拆解。

拿到自己的工资条后,到本站的拆解工具里按自己的实际数字验算一遍。